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
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、负债、收入、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。
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:货币资金、应收证券清算款、应收利息、买入返售证券、其他应收款、债券投资、基金投资、股票投资、其他投资等。
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、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、可转换债、投资性保险产品、证券投资基金、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,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:
(一)初始取得投资时,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。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。
(二)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,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,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。
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—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。
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:应付证券清算款、应付受益人待遇、应付受托人管理费、应付托管人管理费、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、应交税金、卖出回购证券款、应付利息、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。
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:存款利息收入、买入返售证券收入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、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。
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:
(一)存款利息收入,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。
(二)买入返售证券收入,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。
(三)公允价值变动收益,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(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)的差额确定。
(四)投资处置收益,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。
(五)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,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。
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:交易费用、受托人管理费、托管人管理费、投资管理人管理费、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。
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:
(一)交易费用,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、咨询机构、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,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。
(二)受托人管理费、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,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。
(三)卖出回购证券支出,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。
(四)其他费用,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。
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,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。资产负债表日,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。
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,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。
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:
(一)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,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。
(二)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,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。
(三)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,增加净资产。
(四)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,减少净资产。